**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复审时按本《实施细则》*八条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 **认定奖励政策,按照*十三条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务、省地税局联合颁发“**企业证书”。
通过复审的**企业资格自颁发“**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 **认定,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高企认定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企业资格。
**企业更名的,由高企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参与**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 **认定研发比例,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反**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 **认定专项审计,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经查实后在网上公布,并五年内不得参与**企业认定工作。